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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創業板的主要規定

    下面是有關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規則》.即(創業板規則》中有關規定的摘要,并不能代替《創業板規則》。不設盈利要求
    鑒于有較高增長潛力的企業在創業期間并不一定有盈利記錄.(創業板規則》并不要求新的申請人一定要有盈利記錄才叮以在創業板。
2.保薦人和保薦期
    新申請人必須聘任一名創業板保薦人為其呈交申請,聘任期一般須持續一段固定的時間,至少包括該公司當年的財政年度以及其后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。
3.司法管轄地
   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、中國大陸、百慕大或開曼群島的法律完成注冊。
4.經營歷史
    新申請人必須:
    (1)證明具有至少24個月的活躍的業務記錄。(注: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采自然資源的公司,或是聯交所允許的特殊情況,至少24個月活躍業務記錄的規定可在經聯交所批準有所放開。)
    (2)一直積極發展主營業務。
    (3)在業務活躍期間,管理層和產權結構沒有發生大的變化。
    (4)如果中請人的重要業務是由附屬公司經營的,申請人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的控制權和至少50%實際經濟權益。
    (5)編制財務報告,該財務報告必須涵蓋緊接著文件刊發之前的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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